隨著2008年1月1日《勞動合同法》正式開始實施,“勞務派遣”這個源自西方發(fā)達國家的靈活用工制度,在我國被“開發(fā)”出全新的用途。“勞務派遣”成為企業(yè)眼中人力資源管理的“法寶”,對降低企業(yè)成本、促進就業(yè)起到很大作用。
所謂勞務派遣,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工、用工單位分別訂立勞動合同、勞務派遣協(xié)議,然后由勞務派遣單位將派遣工派往用工單位從事勞動。派遣工的勞務報酬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。
它有以下幾個服務原則:
1.雇員租賃原則。一般在臨時性、輔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。
2.同工同酬原則。派遣員工與企業(yè)自身員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資和福利待遇。
3.拒絕墊付原則。即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,派遣公司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。
4.收益歸責原則。“誰用工,誰受益”是一種普遍常識,“誰受益,誰擔責”是權益義務對等的原則。派遣員工一旦出現(xiàn)工傷事故,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不足部分應由真正受益方即用工單位負責承擔。